(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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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9、已领榷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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