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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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增加了一项新的条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征求意见稿)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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