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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统一按耕地年产值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具体标准为: 1、城区按规划60平方公里范围内,征地标准为每亩6.656万元(含赔青费),不分地类。 2、除城区范围外,其余乡镇(街道)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6.656万元,果园和林地为每亩3.8万元,养殖水面、滩涂、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每亩2.8万元,建设用地为每亩6.4万元。 二、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三、工业项目以工业用地出让底价18万元/亩执行时间为界,执行时间以后出让的项目按照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执行时间以前的仍以原有标准补偿;非工业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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