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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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有: 1、被拆房屋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一般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房屋的折旧程度进行划档,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搬迁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者其自找的临时住处,以应对应拆迁导致的居住问题,周转补偿费一般是以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的补贴。 3、奖励性的补偿费,一般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因积极配合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拆迁可享受的一些权利,例如被拆住户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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