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在2008年2月1日进行了一次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根据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最新汽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如下: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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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限额新规定如下交强险总责任限额提高到20万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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