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另外一个情况,没有证据是不能定义为逃逸的。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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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逃逸的当事人在离开现场时,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知情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不知情。即逃逸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心态,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但认定当事人是否知情不能以仅仅以其自我称述为准,而应根据一般人的日常经验及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不知情的方式就是判断逃逸当事人主观上存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心态,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如果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心态,且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那就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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