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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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想要轮流抚养孩子的话是可以的,这个时候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如果能够协商解决,孩子抚养问题就会尊重夫妻双方的意见。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支持。法院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以下法定情形,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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