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说的股东实际上属于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在没有成为显名股东之前是没有权利转让股权的;第二,你公司增资至500万,是股东现金出资还是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如果是前者,那么该股东只能以认缴与实际出资额计算股权比例;第三,价格问题,是你们双方协商的问题,亏损企业一般不能高溢价转让股权,但与良好预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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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公司的股东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如果是记名股票,则以背书或者其它方式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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