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办理异地医保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1)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2)已确认的《异地医保就医申请表》复印件;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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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如果在异地就医,开通社保的流程如下:在就医之前,需要参保人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提供必要的信息;按全国异地就医跨省结算平台的指示开通账户;选择支持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参保人持卡登记入院。
医保异地就医对象主要包括已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含外出务工人员和就业创业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其他符合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如短期出差、旅游、探亲等突发急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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