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检验、鉴定的时间要求如下: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超过此时限的,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结果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有在规定期限内要求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需要延期的,可延长至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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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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