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其以上,实行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鉴定时必须是在医疗期满或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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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好所需材料到劳动代理病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盖章。 2、每年3月1日—4月20日、8月1日—9月20日为劳动代理办理时间,每年的4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将病退(职)鉴定材料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3、参加鉴定时带150元鉴定费。 4、鉴定合格后将鉴定通知单返回到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病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病退的必须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省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办理退休(退职)待遇的审核审批手续。而且还要严格控制数量,各地当年办理病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1年正常退休人数的5%,具体控制数额由省劳动保障厅下达。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统一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以后国家发布新标准时,改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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