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违章行为的共同责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 责任:共同危害行为的各实施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各行为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划分责任,在因双方违章行为共同引发的责任事故中,应该根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划分责任;当事人违章并消极配合认定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违章并未积极报案处理,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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