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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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时,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是不给予补偿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所做的估价,不包含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但是,对于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数额,可以先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拆迁补偿项目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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