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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目前已经失效,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具体包括有雇员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侵权行为;机动车致人损害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行为;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行为等。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下列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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