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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村集体土地经济补偿

2022-11-05 10: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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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5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即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的土地承包权或租赁权都只是土地使用权,不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定性质。因此,尽管你在2006年租用村集体土地,并签约注明今后所有建设跟收益都归你们,但是约定不能改变法定,必须服从法律规定。换句话说,你们租赁的村集体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被国家建设征用后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除了是你们投入而发生的青苗费、建筑物拆迁补偿等项目之外,凡因土地本身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均应由该土地所有者村经济合作社享有。你们可以向村里要求享有你们投入的地面附着物(农作物、树木、建筑物)的补偿款,并与村里协商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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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另一种是归国家所有。土地是不能进行所有权买卖的,只能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拆迁征收所取得的也是使用权。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在需要租用农村土地的时候,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用手续: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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