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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破坏行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构成犯罪。 2、碑坏易燃易爆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的。
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破坏燃气以及除燃气以外的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譬如石油管道、汽车加油站、火药及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设备等。本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定罪的依据,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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