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依共同共有处理 通说,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明确各自份额的,依按份共有处理 产权登记按份共有,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 通说,仅凭房产证上关于各自份额的记载并不当然的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必须要有关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一般来讲,房产登记中心在登记夫妻不同份额时,一般会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关于房产份额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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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一向是法院处理的难点,同时也是诉讼当事人最为关心的事。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只要在房屋产权证上记载有产权份额,离婚析产时就应当被分配到房产权益相应的份额。
将房产分割的主要依据定为两个维度:一个是出资人,一个是出资时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房本上有你的名字,你也不能参与分割财产。 比如,男方在婚前全款买房或者贷款买房后由自己一人还清贷款,那么这个房子在法律上就和女方一点关系都没有,加不加女方的名字都没有任何意义。 再比如,男方贷款买了房子,女方也参与了还贷,但还款期限极短(几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也不能要求参与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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