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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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处理关于彩礼的纠纷需注意如下的问题: 1、彩礼只有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下,才可以请求返还; 2、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3、处理彩礼纠纷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返还彩礼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司法解释,彩礼返还总的指导思路是: 一、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返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同居共同生活的,应该依法返还,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全额返还。 (2)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如果仅简单地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对女方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形下,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在给付彩礼后,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有可能不返还。 二、对于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 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实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应该返还。 (2)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也短暂地共同生活过的,应当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组成、彩礼数额及风俗习惯、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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