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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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服务又好又快的发展,国家实施事业单位管理就要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事业单位也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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