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2]。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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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受让人的义务:保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能以转让商标的名义使消费者受损,更不能用转让的方式欺骗社会公众。 办理商标转让需要的时间:商标局约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核准商标转让,并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如果递交之时,未能提交上述经公证的材料,有可以下发补正,核准转让时间相应延长,约在8-12个月左右。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所需资料有: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受让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2.转让申请/转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转让人、受让人盖公章或签名; 3.商标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4.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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