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行政诉讼法的第73条规定表明,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当事人既可以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又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诉讼,还可以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各项诉讼行为。但是,如果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则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执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国律师机构下的律师才有权在中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各种诉讼活动中以流传上身份代理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外国律师可以参加中国的各项诉讼活动,但只能依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到各项诉讼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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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有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工作人员等,都可以依法被委托。
目前,外国律师是禁止在我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他们不可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 因此,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需要委托律师,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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