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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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可以异地抓人。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的公安机关就需要及时无条件地进行配合,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那么制作办案协作函件。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需要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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