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将被执行人的工资全部冻结,必须给被执行人留一部分生活费。 如果全部冻结,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对其中一部分解除冻结。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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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冻结后,对于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不能强制执行;如果除生活必须费用外,还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的工资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担保人工资的方式是进行强制执行或者进行冻结、扣押、查封等方式,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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