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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到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以及财产分割的协商一致意见。
1、协议离婚材料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五)结婚证。 2、诉讼离婚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起诉书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4、1寸照片一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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