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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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其出具证明。离职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写并且签发离职证明。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辞职证明仅可以证明入职日期、职位以及离职原因。
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给员工,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单位拒绝,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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