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δ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为解除,双方均可与他人结婚。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争议,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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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程序如下: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批准。对于符合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2、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和发证,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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