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致残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再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余额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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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机动车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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