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全体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不能到场的继承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声明书。 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具有监护权的相关证明。 4、根据遗嘱继承的,需提供公证遗嘱。 5、亲属关系证明须说明以下内容:(1)死者的父母情况,是否在世?是否有养父母和继父母?(2)配偶情况,是否原配或再婚,与配偶离异的时间或配偶死亡的时间;(3)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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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公证有下列注意事项: 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
房屋继承公证有以下注意事项如下: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公证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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