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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焊条不烘烤,使用过期焊条。 2、无施工技术方案或工业动火报告就进行作业。 3、使用焊条与焊接件材质不符。 4、埋地管件维修焊接后绝缘防腐不严格把关,回填敷衍了事。 5、焊口间隙过大,用焊条或铁丝等填口后焊接。 6、无操作资格证或证已经过期情况下进行操作。 7、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有严格要求的部位进行焊接。 8、焊机运行时,焊接排气孔正对着设备、管线。 9、易燃易爆物品混装。 10、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或瓶在车上就引气施工。 11、焊口内壁未打磨干净就进行焊接。 12、在紧固螺丝时没有对角紧螺丝或法兰两端螺丝扣留得长短不一。 13、安全阀未按周期调校。 14、制作凹凸式法兰密封垫片时,将红纸板直放法兰盘上锤制,容易损伤法兰。 15、除绣不彻底,焊口组对间隙不符合要求,强力组对。 16、设备装置检修施工作业时不戴安全帽。 17、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18、拆下阀架更换阀门盘根。 19、施工作业时正对设备或阀门进行操作。 20、拆卸或紧固螺栓时在活动扳手上套加力杠。
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过问案件的情形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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