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受理。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三、认定。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四、鉴定。停工留薪期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五、工伤保险待遇。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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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时间规定如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依照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自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申请工伤认定。
个人申报工伤认定,应当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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