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離婚法律:贍養費:2008年初,香港法院判例。離婚後,出發點是平等的分配資產,除非有一個很好的理由偏離平均分配。5050雙方財產加起來除以2。 2.分居一年,雙方同意,可以離婚。 3.一方不同意,要分居兩年,可以離婚。 其他離婚理由: 4.對方通姦, 5.被對方拋棄一年, 6.對方不合理行為(包括過度飲酒,打家庭成員,不支付家庭費用不愛對方。) 7.小孩誰屬?一般而言,以小孩福利利益為大前提,判給爸爸或者媽媽。 請咨詢香港謝錦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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