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起诉的先后顺序没有多大的关系,关键是看是否有财产抵押登记手续,质押,留置等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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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4、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5、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6、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 7、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4、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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