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赔偿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通常应当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分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司机进行自主经营,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承包经营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是租赁经营关系,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笔者观点是基于作为出租方、发包方收取承包费、租金的行为,是运行利益的获得者,因此应作为赔偿主体。 但有另外的观点认为,车辆的的承租人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同时是利益的直接归属方,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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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车祸赔偿主体的认定: 1、营运车辆依法取得许可并投保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各方过错进行赔偿。 2、网络预约租车平台有责任的,由平台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3、网约车司机或者另一方事故当事人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交通事故是由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赔偿的,但应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主要依据车主是否与驾驶员有雇佣关系,或者车主在车辆流转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来作为确定赔偿主体认定的依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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