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二、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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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是: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若机动车的所有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则有关部门不应当为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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