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所公房变更承租人名字的条件如下: 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 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 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 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 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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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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