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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的赔偿分别应该如何处理

2020-09-24 11: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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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4 回复

专业分析:

2009年2月18日出差完事后,下午我何从铜川新区购票乘坐铜川市第一运输公司客车前往西安办公室,16时20分许,张**驶陕迪马牌小型专项作业车自北向南行使至西铜36K+300M处,变更车道超越路边停放的故障车时,车辆前部与超车道正常行驶的王**驾驶的陕B19818号客车右前部相撞,致陕B*****号客车冲过公路中央隔离带又与对面车道懂**驾驶的陕AC4686号车辆左侧中部相撞。造成一起三车及公路损坏,陕B19818车辆驾驶人王**乘客王述民,何淑刚,曹红梅,高洁等二十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目前事故认定书已经给,目前属于工伤,想咨询下,工伤和交通事故的赔偿分别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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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莺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既可以享受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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