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在以下条件可以提取 (1)要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已经离休、退休的; (3)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已经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已经出国、出境定居的; (6)个人户口迁出本市、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本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2.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手续如下 (1)对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去管理核心办理。 (2)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其自住房的确需要大修; (3)到房屋修缮公司开具修缮预算证明,以确定所需费用; (4)借款人持上述证明、个人贷款申请、单位担保证明、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等到主管部门申办贷款; (5)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额度、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 (6)经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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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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