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据此,如地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被征收人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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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九、拆迁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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