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二)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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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手续如下: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现役士官离婚需要下列手续: 一、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进行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 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3.登记。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三、诉讼离婚: 1.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受理立案。 3.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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