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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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以身后继承的方式过户给子女。关于无遗嘱的法定继承,增加了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甥、侄。在实际继承时,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也不在世的话,其应该继承的份额由兄弟姐妹的子女来继承。关于遗嘱继承,新规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按最后立遗嘱时间为准,立遗嘱的方式也多样,打印、录像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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