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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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不到场,法官会另行通知开庭时间,如果找不到对方,传票无人签收,法院会公告送达(合法送达),缺席判决;被告不到庭是放弃其诉讼权利表现,由于未能充分表达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法律等意见,判决结果可能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被告因特殊原因不方便出庭,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在民事诉讼中若被告在开庭时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如果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告必须到庭,并且经两次传票传唤后仍不到庭的,则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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