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交错,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中较为复杂,一般的订立过程是:首先,由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未来的租赁物的合同条件;其次,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性租赁申请;再次,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用户(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然后,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作为买受方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再后,供应商向承租人交货;随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物件受领证,并交付第一期租金;最后,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买卖价金。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金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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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如下: 1、审查合同主体,对合同主要事项进行约定,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如下: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选择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等。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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