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它废弃物;(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道路废物箱和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内翻捡垃圾污染环境;(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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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区和县城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的室内场所; (二)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三)会议室、影剧院、音乐厅、影视厅、歌舞厅、游艺厅、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场所; (四)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船舱、机舱内;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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