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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2023-05-16 21: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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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6 回复

专业分析: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既然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那信用社就该对抵押物亨有优先受偿权。我是这样理解的,不知对否?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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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则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则按照相应顺序清偿剩余债务,该顺序为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后清偿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的工资、应付的补偿金、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税款;4、普通的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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