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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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要包括的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赔偿受害人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赔偿义务人;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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