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还手一般属于互殴,不是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起因条件必须是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且防卫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打架还手,实践中大多会认定为是一种斗殴行为,因为这种情况缺乏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多是因自己“吃了亏”,为挽回面子或争强好胜而动手还击。 除此之外,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的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对任何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一般只有针对那些性质严重、侵害程度强烈、危险性较大的进攻性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打架还手不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遇到危险不可以出手。其实,设置正当防卫的目的并非鼓励互相伤害,而是告诉大家在遇到现实危险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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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妇打人当然不算群殴,群殴最起码是两人以上故意殴打他人的,如果孕妇动手打人,就算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动手打人的孕妇进行治安处罚,若把对方打成轻伤,孕妇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孕妇一般都是监外执行。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殴打别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如果经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鉴定,受害者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打人方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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