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将被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这七类违法行为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被社会公布的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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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立。 2、不可分性: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 3、从属性: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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