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了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属于拆迁违法,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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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拆迁人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经申请批示应被强制拆迁。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关于利用注销企业公章签拆迁协议是不合法的。企业注销也就是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同时公司注销之后,公司的公章也应该进行收回、销毁。所以当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人没有了,公司也不存在了,这个时候再用这个被注销企业的公章签订拆迁协议自然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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