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的赔偿标准是: 误工费 【误工时间】 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3.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 4.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 【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 【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7.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 【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8.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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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发票为凭。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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