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可以活动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肇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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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伤残等级后,职工辞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1、停工留薪百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度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知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2、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道: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专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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